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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0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2004-3-27 15:6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长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04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现就有关考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2004年9月10日至12日。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和考务工作计划附后。

  二、报名条件及获得执业资格条件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及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仍按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湘人发[2002]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2004]5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考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模式,报考5个科目的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报考4个科目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与去年相同。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程序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省报名截止日期为2004年4月15日,各市、州的具体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当地人事考试部门自行确定,各地报名持续时间可适当延长至15天。报名程序及要求与去年相同,续考人员必须准确填写档案号。《资格考试登记表》和《报考人员花名册》由各地按省里统一规定的样式自行印制。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集中报名的日期为4月6日至8日,报名地点:省委大院三办公楼360室,联系电话:2217795.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要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宣传工作,可利用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刊登考试报名公告,以便考生及时了解考试报名的有关信息。

  (二)各地在组织报名时,必须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并注意审核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经审查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人员的《资格考试登记表》须签署“同意免试部分科目”审核意见,以示负责。根据人事部办公厅人办发[1996]52号文件规定,省职改办将在发证前对各市、州报考人员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合格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三)“报名信息卡”由各地人事考试部门自行光电阅读。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执业资格考试将采用人事考试新的管理系统,在参考人员入档的情况下,新的管理系统不再接受修改报名级别、专业等信息数据的指令。为此,各地人事考试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参考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类别、级别、科目及代码等报考信息数据的审核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过期或临时身份证的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准确无误的报名信息打印清样及数据软盘,连同《资格考试登记表》和《报考人员花名册》一并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省人事考试中心不再对各地的报考信息逐人进行校核。

  六、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2]281号文件规定,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为每人每科53元(含上缴人事部每人每科8元),考务费在报名时一并收取。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